豫校院〔2016〕30號
為落實從嚴治校要求、固化巡視整改成果,進一步加強考勤管理、嚴格工作紀律,深化“一改雙增”、保障“雙創”目標,現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結合校院工作實際,對現行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教職工考勤工作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制訂《中共河南省委黨校 河南行政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一、總體要求
1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是落實從嚴治校的重要內容,是校院全體同志的共同責任。廣大教職工要進一步認真遵守上級有關工作紀律、勞動紀律的政策法規,認真執行《暫行規定》及學校其他規章制度。
2行政及教輔部門工作人員(不含編輯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教學部門秘書實行坐班制。教學部門的領導輪流值班,專職教師(含編輯部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坐班,但必須按照課表安排按時上下課,并按要求參加學校、職能部門及本部門組織的集體活動。教職工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崗工作的,均應按《暫行規定》辦理請銷假審批手續。未履行請假手續缺勤者,依照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
3考勤工作實行校院統一領導,校院、部門分級負責。組織人事處負責校院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門須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考勤員,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職工考勤工作負總責;紀檢組、監察室會同辦公室、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負責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的落實情況。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考勤方法
1坐班人員。坐班人員工作日的考勤由本部門負責。本人在部門簽到,部門領導負責把關。每周一上午,各部門將上周的考勤簽到表報組織人事處(勞資科)備案。
2不坐班人員。不坐班人員參加本部門集體活動要簽到。簽到由部門負責,每月的25日(非工作日時間順延一天),部門將簽到表、事業人員每月的平時考核表報組織人事處(勞資科)備案。不坐班人員參加校院(包括校院相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的活動時要簽到。簽到由組織活動的部門負責,并在會后及時將簽到表及請假人員符合《暫行規定》要求的請假手續報組織人事處(勞資科)備案。
3簽到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不允許代簽、補簽。
三、請銷假手續的辦理
(一)因私事假
1提出申請。教職工確需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認真填寫《請假審批表》(見附件),提出事假申請,并按要求報批。
2分級報批
(1)常務副校院長請假要報校長批準,校院其他領導請假須報常務副校院長批準。
(2)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院分管領導和常務副校院長批準;其他處級干部請假要報分管校領導批準;一般工作人員請假要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3請假時間和批準權限
(1)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處級干部由分管校院領導批準(部門主要負責人還要報經常務副校院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經本部門主要領導批準。
(2)請假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以內的,處級干部報分管校院領導和常務副校院長批準,其他人員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3)請假10個工作日以上的,要報經校委、院黨組研究。
4手續辦理。
(1)請假人填寫《請假審批表》并按以上規定報批后,均要及時報組織人事處(勞資科)審核備案,同時領取回執作為請假獲批的依憑。凡未審核備案或沒有領取回執的視為沒有請假或請假沒有獲批。
(2)在特殊情況下,請假人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安排人員為其代為辦理。請假人上班后在2個工作日內按以上規定程序補辦請假手續,并在本部門月考勤表中注明。
(二)病假
1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后機關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號)(以下稱《通知》)的規定,教職工請病假要提供指定醫療機構病情診斷證明或縣(區)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就診病歷、有關病檢等相關憑證,并按照規定辦理相應請假手續。
2報批程序、批準權限和手續辦理同“因私事假”。
3在特殊情況下,可按批準權限先口頭或電話請假,上班后在2個工作日內提供急診或相關材料,補辦手續,并在本部門月考勤表中注明。
(三)婚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喪假
1婚假、產假、護理假由校院計劃生育辦公室依據相關規定開具準予休假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相應請假手續,然后到組織人事處(勞資科)審核備案。
2探親假: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下列情況學校不再給予專門假期,可以利用寒暑假或法定節假日探望。探望配偶的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費用,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報銷一次往返路費。費用標準按照現行國家政策規定和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1)已婚教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2)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時,可按規定給予喪假7天(外地奔喪者可按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組織人事處開具準予休假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相應請假手續,然后到組織人事處(勞資科)審核備案。
(四)因公請假
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公務活動(培訓、調研、參加會議等)需要請假時,要提供相應的學習、會議等公務活動的通知、邀請等材料。凡因公請假要至少提前2天辦理請假手續。手續辦理同“因私事假”。
(五)因私出國(境)請假
因私出國(境)請假手續的辦理依照校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銷假
請假期滿要及時銷假。請假期滿,請假人要按時到崗工作,并及時到組織人事處(勞資科)銷假。特殊情況,需要繼續請假的按照原請假程序辦理續假手續。請假期滿未到崗工作又未辦理續假手續的視為曠工。因特殊情況事先不能正式辦理續假手續的須向原批準領導續假,上班后要盡快補辦續假手續并銷假,否則視為曠工。
(七)加班和補休
因工作需要,教職工在節假日期間加班的,部門可以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合理安排加班人員補休。
四、病、事假期間的有關工資待遇
按照《通知》(豫人社薪〔2014〕6號)規定,校院作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執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教職工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同機關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工作人員經批準休病假的,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基本工資: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基本工資。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本人基本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津貼補貼:工作人員全年病假6個月以內的,津貼補貼照發;達到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只發給生活性補貼和保留物價福利補貼,工作性津貼、崗位津貼和獎勵性補貼等不再發給(改革性補貼,根據相關文件發放)。
3工作人員連續請病假和全年病假達到6個月以上的,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再發給。
4工作人員病假累計1年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按有關規定參加醫務鑒定,符合國家和我省病退條件規定的,辦理病退手續。
5病假期間工資待遇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給。
(二)工作人員經批準休事假的,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節日,下同)以內的,工資照發。
2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從第21天起,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40%(日工資=月工資÷22天,下同)。
3當年事假累計達到30天以上的,停發第30天以上請假期間的工資。
(三)其它有關規定
1工作人員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期間的工資(津補貼)按上級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2占用工作時間因私出國(境)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本《暫行規定》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規定執行。
3享受績效工資坐班的事業人員病事假期間(不含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寒暑假)學校自籌資金年底發放的一次性績效工資按實際請假時間以月為單位按月扣除(3—15天的按半個月扣除當月的績效工資,超過15天的按1個月扣除當月的績效工資)。
4根據我校《績效工資考核分配辦法》(豫校(院)〔2013〕32號)的有關規定,享受績效工資不坐班的事業人員必須參加本部門的每周學習、學校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和職能部門組織的其它活動等。上述活動不能參加時,要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全年請假次數累計超過應參加集體活動次數30%—40%、40%—50%、50%—60%的,分別扣發學校自籌資金年底發放的一次性績效工資的30%、40%、50%;全年請假次數累計超過應參加集體活動次數60%的,學校自籌資金年底發放的一次性績效工資不再發放。
5不坐班事業人員病、事假期間未影響工作,能夠完成年度規定工作量的,按《績效工資考核分配辦法》的規定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病、事假期間影響工作,未能完成年度規定工作量的,按完成比例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五、曠工的認定及處理
曠工是一種違紀行為,應視情節依規給予必要的處罰和相應處分。
(一)曠工的認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曠工:
1未辦理請假審批及備案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要求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不參加集體活動或離開工作崗位者。
3準假期滿無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未按時到崗者。
4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虛假情況欺騙組織的。
(二)曠工的處理
依據《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文件的有關規定,曠工處理如下:
1曠工1個工作日扣發當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1/2,曠工2個工作日扣發當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曠工3天扣發本人當月工資及當月一切福利待遇,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和政紀處分。
2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或1年累計曠工30個工作日以上的給予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
3教師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上課視為曠工,每空堂(曠課)一節按曠工一天處理。不坐班人員未經批準不參加每周學習日及其他集體活動者,每發現一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4經常遲到、早退者,部門可按其遲到、早退時間累計,累計達8小時以上的按曠工1天處理。
六、確保制度落實
(一)加強管理監督
1考勤工作實行校院統一領導,校院、部門分級負責。
2校院領導要加強對分管部門工作紀律的管理和督查。
3紀檢組、監察室要會同辦公室、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對工作紀律特別是《暫行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或抽查。采取抽簽方式隨機確定被抽查部門,檢查情況由紀檢組、監察室及時反饋組織人事處。
4組織人事處要加強校院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要依《暫行規定》嚴格把關審核相關手續,并跟蹤調研《暫行規定》運行情況;負責對當月和年終校院教職工的考勤、請銷假、平時考核和違反工作紀律的情況進行統計匯總;負責按照上級和校院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定請假及違反工作紀律人員當月或年終的有關工資福利待遇。
5廣大教職工要認真執行《暫行規定》。各部門要組織學習、提高認識,加強管理、切實負責。發現部門有違反《暫行規定》情況的,月計3人次以下的對該部門及當事人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月計3人次以上的對該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其中,若查實部門在執行《暫行規定》中弄虛作假的,取消該部門年終評先評優資格,并對部門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依規給予通報批評和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用好考勤結果
1“勤”是德能勤績廉綜合考核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干部選任等工作中,校院將充分考慮工作人員遵守工作紀律、執行《暫行規定》的情況。
2根據有關規定,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6個月的人員不參加年度考核,不定年度考核等次,累計超過考核年度3個月的人員,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在干部選任中,對于近3年以內考核結果達不到稱職(合格)等次的干部,依規不得被列為考察對象。
七、有關說明
1本《暫行規定》中,“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
2以往發布的校院相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3本《暫行規定》由校院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件:《請銷假審批表》
中共河南省委黨校
河南行政學院
2016年6月24日